明确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增加制度供给力,是“兜”住有援助需要的群体的应有之义,也是《规定》修订后的一个显著特点。
基于此,《规定》明确涉及民事、行政领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九类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在衔接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请求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伪劣生产资料,导致农业生产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纳入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针对一些特定情形,天津在修订《规定》时规范了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范围。《规定》明确“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其中,在衔接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将“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纳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范围。
《规定》同时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六类情形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规定》明确涉及刑事领域通知辩护的范围,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等六类情形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规定》还明确了窗口、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李明介绍说,目的就是让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