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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9 kongyu940
核心提示:其实还有一个更重磅的文在路上,其中涉及三类银行及四类三方合作机构:营销获客类、担保增信类、贷后催收类、代理销售类。全文有

其实还有一个更重磅的文在路上,其中涉及三类银行及四类三方合作机构:营销获客类、担保增信类、贷后催收类、代理销售类。全文有大量“不能”及数个“任何”。

所以,消金与助贷的各位,尽全力让各界明白行业的价值,并努力软着陆吧。强调下:这与热点上的某地文件不是一件事。

下面为《某地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助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注:重点标记内容,非官方行为。)

一、坚持科学的业绩观。坚守主责主业,合理把握信贷业务规模、效益、质量的关系,摒弃“规模至上情结”,优化考核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综合考量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经济周期波动、行业发展趋势等多方因素,严禁不当考核激励。规范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健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系统,加强对助贷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并及时对合作名单更新调整;加强财务管理,严禁违反约定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财务从而获得:业务机会或竞争优势,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内卷式”竞争行为。

二、规范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坚持总部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工作原则。法人机构应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明确约定综合融资成本区间,确保借款人单笔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严禁通过“会员权益”“增值权益”等方式变相提高综合融资成本。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管及总行要求,制定互联网助贷业务操作细则,严禁超授权开展业务;有效提高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人工复核比率和贷后检查频率,不断夯实业务合规管理基础。严禁开展大学生互联网助贷业务。

三、规范与线下助贷机构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产中介、汽车4S店等有实际经营场景的线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严格按照银行业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与助贷机构约定佣金比例、频率以及上限,费用标准应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与市场实际相契合。加强对助贷机构的合作管理,严禁向助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严禁助贷机构以金融机构名义或以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严禁助贷机构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选择性推介金融产品或服务。严禁与无实际经营场景的线下信息中介类助贷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此类助贷机构主营业务为提供金融信息撮合服务,无消费、经营等真实经营场景。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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