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州天河的陈小姐下班买菜,没想到买到“加料”苦瓜。苦瓜不仅有一股浓烈的农药味,表皮上还残留了不少蓝色粉末,就算用水浸泡十几分钟也无法消除。她为此找店家赔偿却被拒之门外。
这种情况下,是“正当维权”还是“过度索赔”?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商家出售含有蓝色不明物质的蔬菜,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判决商家赔偿陈小姐1000元。
苦瓜上有不明蓝色粉末,商家却拒绝处理
2023年7月10日,陈小姐下班后到某生鲜连锁公司的门店花费2.34元购买了一根珍珠苦瓜。陈小姐回家打开包裹着苦瓜的保鲜膜后,闻到了一股浓烈的农药味,仔细一看,苦瓜的表皮上残留了不少蓝色粉末,就算用水浸泡十几分钟也无法消除。发现问题后,陈小姐到门店进行协商,但门店拒绝处理。于是,陈小姐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经网络搜索,陈小姐认为该蓝色物质可能是杀虫农药“四聚乙醛”。陈小姐多次到门店协商无果后,遂将某生鲜连锁公司诉至法院,以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为由,要求某生鲜连锁公司赔偿1000元。
某生鲜连锁公司辩称,该司所售苦瓜来源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配送到仓库后及出库前亦进行了抑制率检测。该司未收到同批次苦瓜的其他投诉举报,结合以及有关科普推文介绍,可见该蓝色粉末极有可能为农产品保鲜剂波尔多液,而非农药残留。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某生鲜连锁公司作为菜蔬销售企业,出售含有蓝色不明物质的蔬菜,属于生产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判决某生鲜连锁公司赔偿陈小姐1000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包装上架食品安全卫生
经办法官指出,这起买卖纠纷源于一根“加料”苦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受其监管。
本案中,陈小姐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实物足以证明其与某生鲜连锁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消费者提交的相片看,涉案苦瓜外表的勾缝间附有蓝色物质,而该物质并非苦瓜自然生长过程中自带的物质。虽然某生鲜连锁公司提供了同批次送检产品在出库前的样品检测报告,但该报告检测的对象为抽检样品,属于共性而非个性。某生鲜连锁公司在未对涉案苦瓜及其附带的蓝色物质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以科普推文解释该蓝色物质为保鲜剂的说法明显不妥,更无法证明涉案苦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生鲜连锁公司作为果蔬销售企业,包装上架带有蓝色物质的苦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陈小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提醒,小蔬菜连着大民生,“菜篮子”安全与老百姓的健康生活息息相关。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登记制度,及时处理变质、过期或有异常的食品,确保包装上架的食品安全卫生。而消费者在购买蔬菜瓜果时,也应仔细观察挑选,并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通过协商退货、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莫丽平、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