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范围的界定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大额礼金及贵重物品(也有部分地区的习俗为女方给付男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通常的处理方式归纳如下:
1.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2.“三金”,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3.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
4.礼金,又称为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
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
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在我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婚约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在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我们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之风,构建和谐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