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成人初显期”到“准成人期”
阿奈特的成人初显期理论是对发达国家的人们所经历的从青少年期到成年期之间的中间阶段的独特特征的创新性理论解释。在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大部分男女青年一过二十岁就结婚,其中,女性的结婚年龄的中位数是20.3岁,男性是22.8岁。到2010年,女性结婚的中位数年龄达到26岁,男性达到28岁。西欧国家的男女结婚年龄的中位数比美国的还大(Arnett,2015)。很显然,这样一个普遍的推延成人责任履行时间的现象,绝不是偶然的。阿奈特的贡献在于,他发现了这个现象,从理论上界定了这个现象,提出了成人初显期的研究范式,并对这一现象的形成根源进行了理论分析。我对他的理论基本持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成人初显期”这个词语,却总有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
我的这种疑惑来源于他对于“成人初显期”与其他词语的区别的论述。首先,我同意他说的“成人初显期”不是“晚期青少年”。青少年往往是跟父母同住,而处于成人初显期的人已经离开父母到外地高等院校就读。同时,晚期青少年在法律意义上还不是成年人,没有投票权,不具备签署法律文件的资格。而成人初显期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是成年人了。其次,我也同意他说的“成人初显期”不同于“年轻的成人期”(Young Adulthood)的说法。在他看来,“年轻的成人期”意味着成人期到了,但是美国大部分介于十八九岁到二十多岁的人并不认为自己已经是成年人。同时,如果把18~29岁叫做“年轻的成人期”,那么,如何称呼30多岁的人?他们觉得自己已经进入了成人期,但他们也是年轻人。第三,我也同意他说的“成人初显期”不同于“青年”,因为青年涵盖从青少年到30多岁的年龄段,覆盖范围太大,未能显示成人初显期的独特特征。
但是,我不同意他说的“成人初显期”与“向成人期的过渡”(the Transition to Adulthood)的区分的说法。他给出了两个理由:第一,“向成人期的过渡”强调的是在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的“变成”过程(becoming),但忽略了他们“是谁”。第二,“向成人期的过渡”暗示从青少年到年轻成年期的阶段是很短的,它把两个更长的、更显著的阶段(青少年期和成年期)连接起来,因此它被当作是一种“过渡”,而不是本身被当作一个阶段(Arnett,2015)。
阿奈特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显得勉强。“过渡”的说法尽管强调了“变成”的过程,但同样也揭示了这个阶段的人“是谁”——既非青少年,也非成人。第二个理由同样勉强。过渡期既可以很短,同样可以很长。事实上,阿奈特之所以用“成人初显期”与“向成人期过渡”区别开来,就是试图把他所偏好的心理学视角与社会学视角区分开来,因为在社会学领域,存在大量的有关“向成人期过渡”的研究文献。既然“向成人期过渡”可以指称阿奈特所说的新的生命周期现象,为什么还要发明一个新词来指称呢?阿奈特认为,他的本意是要强调“成人初显期”是人的生命阶段的一个独特阶段。而“向成人期过渡”没有突出“独特阶段”的特性,而是强调了把青少年和成人期这个独特阶段连接起来的过渡阶段,如此一来,这个阶段的重要性就显得低于青少年和成人期了:“过渡”一词无法突出“成人初显期”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既然要强调从十八岁到二十多岁(保守一点的说法是18~25岁,宽泛一些的说法是18~29岁)作为一个独立阶段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那么,为什么要用“Emerging”(渐现、初始)这个词呢?“Emerging”同样是一个侧重过渡、变成过程的词,而不是强调这个阶段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强调18~25岁或18~29岁作为人生一个重要的生命阶段,不如采用“准成人期”。
要把18~25或29岁期间当作人的生命周期中的一个独特的阶段,就一定要找到某些标准。依据这些标准这个阶段可以明显地区分于其他阶段。阿奈特的区分标准主要是青年人自己所界定的成人标准:第一,接受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第二,能够独立做出决定;第三,经济自立或财务独立(Arnett, 2015)。这些仅仅是社会-文化标准。但问题在于,来自不同文化的人往往会有关于成年人的不同界定标准。即使在西方社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准备一辈子不结婚(单身族),而且不生孩子(丁克族)。当这些人到了40或50岁的时候,他们依然不履行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但难道他们不是成年人吗?反过来,在一些贫困的国家,不少青少年就开始履行成人角色,如早婚早育,他们也能独立做出决定,实现经济自立。但他们的生理并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在生理上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成年人。
很显然,要判定18~25或29岁阶段的独特性,必须把生理年龄和社会和文化关于成年人的角色和义务的集体性界定结合起来。从当代西方社会的角度看,这个年龄阶段之所以在人的一生中具有独特性,是因为它出现了生理成人性和社会成人性的脱节或不一致。一方面,人在这个年龄段生理上已经发育成熟,具有了生理意义上的成人特征或成人性。另一方面,社会和文化却还没有赋予这个年龄段的人以成年人的规范性强制,还没有要求这个年龄段的人一定要履行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如:结婚生子)。简言之,这个年龄段的人大都还不具有社会成人性。
正是由于在18~25或29岁期间出现了人的生理成人性和社会成人性的断裂或不一致,才使得这个阶段成为人的生命周期中新兴的一个生命阶段。这个阶段可以称为“准成人期”。它意味着处于18~25或29岁阶段的人们既是成年人,又不是成年人。或者说,他们在生理的意义上是成年人,但在社会和文化的意义上还不是成年人,因为他们还没有开始履行成年人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结婚生子、成家立业)。在传统社会,人的生理成人期和社会成人期是一致的,因此,传统社会不存在这样一个“准成人期”:人们要么是成年人,要么不是成年人(儿童或青少年)。但是,到了后工业社会,人的生理成人性和社会成人性发生了脱节,二者之间出现了时间落差或间隔。这个间隔期,就是“准成人期”,这个“准成人期”是宏观社会结构变迁在微观私人生活上所呈现的结果。
如果我们按照是否成年人来划分人的一生,那么,传统的划分是这样的模式:未成年期+成人期。但是,在后工业社会,由于新出现了“准成人期”,人的一生的划分就变成了这样的模式:未成年期+准成人期+成人期。在这里,婴儿期、儿童期和青少年期都可以归入“未成年期”(生理年龄和社会年龄一致),中老年可以归入“成人期”(生理年龄和社会年龄一致),而那些处于18~25岁或18~29岁年龄段的人,则属于“准成人期”(生理年龄和社会年龄不一致)。它是伴随后工业社会的到来而在人的生命周期中新出现的一个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人既是成年人(生理意义上的成年人),又不是成年人(社会和文化意义上的成年人)。社会成人性和生理成人性的脱节和不一致,是“准成人期”的根本特征,而导致社会成人性和生理成人性断裂的根源,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宏观变迁。
三、中国的本土化情境与“准成人期”问题
阿奈特注意到,中国城市社会也出现了他所说的“成人初显期”现象。城市男女青年结婚生子、成家立业的时间越来越迟(Arnett,2015)。他和他的中国学生钟娟关于中国打工妹的研究显示,打工妹对成人期的界定不同于西方社会,她们认为成年人的标志在于能够赡养父母、有长期稳定的工作、懂得人情世故,并承担家庭责任和角色。对于她们来说,在经济上不依附于父母,对于界定是否成年人来说,并不那么重要。可见,中国的打工妹对于成年人的界定,受到中国重视家庭的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Zhong & Arnett,2014)。
那么,中国究竟是否出现了“准成人期”呢?这可以从中国居民的初婚年龄的趋势和各种结婚年龄的比重看出端倪。一方面,中国居民的初婚年龄呈现出不断升高的趋势。根据刘昊(2016)对“六普”数据的测算,中国1970年出生的同期男性初婚的中位年龄是22.8岁,同年出生的同期女性初婚的中位年龄是21.2岁,1980年出生的同期男性初婚中位年龄是24.2岁,同年出生的同期女性初婚中位年龄是22.3岁,而1984年出生的同期男性初婚的中位年龄则是24.5岁,同年出生的同期女性初婚中位年龄是22.5岁。这些数据没有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足以说明中国居民的初婚年龄呈现不断延后的趋势。
另一方面,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个人口比重较大的晚婚人群(25~29岁登记结婚人口)。根据国家民政部的居民结婚登记统计数据,从结婚年龄来看,2005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47%,25~29岁占34.3%,位居其次。但20~24岁办理登记结婚的公民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12年,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尽管比重依然最多,却已经降到35.5%。从2013年开始,当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首次变为最大,占35.2%,第一次超过20~24岁办理结婚登记的比重。到2016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人口比重上升到38.2%,依然占比最大。可见,在整体上,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年龄出现了不断后延的趋势。这体现在20~24岁办理登记结婚人数所占比重的持续下降,而25~29岁办理登记结婚人数所占比重的持续上升。尽管25~29岁所占比重依然小于40%,但它已经说明中国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晚婚化趋势。可以说,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个比重和绝对数都很大的“准成年人”。“准成人期”存在于中国,尤其是存在于中国城市的年轻人中。
既然如此,是否可以运用阿奈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所出现的“准成人期”?我认为,阿奈特的“成人初显期”理论可以借鉴,但不能生硬地套用在中国青年的“准成人期”上。尽管一些西方社会的原因同样可以用来解释中国青年的“准成人期”,如:从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和教育年限的延长(王鹏、吴愈晓,2013;刘昊,2016)、婚前同居、妇女地位提升、追求个性自由和认同探索等,但中国青年的“准成人期”受到本国的情境变量的形塑。一方面,中国的结构性情境变量不同于西方社会;另一方面,中国文化性情境变量不同于西方社会。
从结构性情境变量看,造成中国青年的“准成人期”不同于西方青年的“准成人期”的一些原因,是本土性的,而不是西方社会所具有的。第一,中国社会呈现为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准成人期在城市社会更为显著。城市居民的初婚年龄比农村居民要大。阿奈特说的中国的“成人初显期”主要是一种城市现象(Arnett,2015),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二,农村青年也有不少人出现了晚婚现象。但这种晚婚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迫的,而未必是主动选择的结果。造成部分农村青年晚婚的原因之一,是劳动力迁移。农村人口到城市打工,打工生涯的不确定性,以及在城市留下来的困难,促成了婚龄的延迟。这一人口迁移客观上造成了农村青年初婚年龄的推迟(曾迪洋,2014;许琪,2015)。第三,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财政”及其相应的高房价现象,导致城市生活成本急剧提高,结婚成本也相应提高,人们为结婚条件所进行的资金准备期延长(王仲,2010)。第四,中国的服务业经济还不发达,导致城市大学生就业困难,就业的不稳定性也导致大学毕业生推迟了婚龄。
从文化性情境变量看,中国所具有一些特定的文化因素助推了中国青年初婚年龄的延迟。第一,独生子女政策所导致的养育文化的影响,实行了近4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家长的子女养育观念。子女数减少为一个,使得子女养育标准大大提高,子女从过去的穷养变成了今天的富养。由于子女养育成本提高,使得人们为此所进行的准备期延长,在职业不稳定之前,人们不愿意过早结婚,更不愿过早要孩子。第二,传统上遗留下来的男权主义文化的影响。40年的改革开放导致了中国青年思想观念的变化,但男权主义依然还有一定市场。男权主义不但意味着男性更高的权威和地位,而且也意味着男性更高的责任(如:有房有车)。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女性在婚姻市场中提高了对男性配偶的要求。这导致了两个相互关联的结果:一方面,由于男性必须承担买房买车的责任,使得男性为买房买车的准备期延长而推迟婚龄。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女性把男性的责任和角色界定过高,这使得符合标准的男性的数量相对减少,也导致女性择偶周期的加长。第三,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阿奈特和他的学生已经注意到中国青年对成人期的界定标准同西方社会的标准不同(Zhong & Arnett,2014)。中国青年把有能力赡养父母、照料其他家庭成员当作长大成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西方社会没有这个标准。同时,家族主义也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例如,父母往往会资助子女购买婚房,这使得西方青年所说的财务独立是成人期的标准的说法,在中国不成立。
可见,既然中国的“准成人期”有这么多特定的特征,我们就必须从本土实际出发,深入研究中国人的“准成人期”现象,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准成人期”理论。
四、结论
在过去,青年研究的一个特点是,从各个不同方面分门别类地对青年的特征进行研究。但是,青年的这些特征之间是存在某种一致性的,它们构成一个系统,我们有必要从更宏观的角度把这些研究整合起来。阿奈特的贡献,就在于借助“成人初显期”的研究范式把分散的青年的初婚年龄研究、生育研究和就业研究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从而让我们从一个更宏观的视角来重新审视青年。这个视角就是“成人初显期”。它不但是生理现象,而且是社会-文化现象。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出发,阿奈特发现,西方社会的青年出现了一个新兴的生命阶段——成人初显期。这个阶段在过去的历史上是不曾具有的,它是过去半个多世纪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的产物。
但是,阿奈特对“成人初显期”的论述也存在一些问题。他未能把生理成人性和社会成人性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本文试图把二者结合起来,从社会年龄和生理年龄的组合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当代青年所出现的生理年龄和社会年龄的脱节现象及其原因,并把这一个阶段称为“准成人期”。
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有很多不同的特点,要分析中国青年的“准成人期”现象,必须立足于中国社会的本土实际。其中包括城市化和人口迁移、土地财政和高房价、独生子女政策以及传统文化因素等。在某种意义上,中国青年的“准成人期”更多地属于被动型的“准成人期”,因为它更多地受到各种结构性因素的约束和驱动。这与西方青年的主动选择型的“准成人期”,有显著的不同。